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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台医保定点资格申请规定 须全员参加社保

2013年12月19日 10:12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昨日,漳州市人社局印发《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评估规定》,对如何获取基本医保定点资格作出详细规定。规定要求,申请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药店或医院,必须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前几日,漳州出台《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规定》,漳州对医保定点机构和药店进行考核,低于65分的,除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外,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因经营转让发生经营主体变更的,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出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评定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市人社部门确认不具备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当年度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

  实际经营满一年

  可向市局提出申请

  漳州市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实际经营满1年的医疗机构,可在每年3月和9月,向漳州市人社局提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定申请。

  初次申请的,可申请普通门诊定点资格,条件具备的,可同时申请住院定点资格;取得普通门诊定点资格和住院定点资格时间均在一年以上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方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定点资格。

  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未收到有效投诉、举报或异议的,将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作出《定点资格确认通知书》或《定点资格不予确认通知书》。

  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须满足

  1.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注册证、职称证须与在岗人员一致,有冒名顶替者不符合;

  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3.不将门诊可处理的患者收入院,不将留观病人办住院。

  【定点零售药店】

  有分店违规受处理

  连锁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

  漳州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实际经营满1年的零售药店,可在每年5月和11月,向人社部门提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定申请。其中,位于芗城区、龙文区和漳州开发区的,向漳州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位于其他县(市)的,向所在地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位于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常山开发区的,分别向漳浦县、龙海市、常山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评估小组依据《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

  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提出确认或不予确认定点资格的初审意见,报市人社部门审定。市人社部门作出《定点资格确认通知书》或《定点资格不予确认通知书》。

  医药连锁企业下属的零售药店,由各个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资格。医药连锁企业所属定点分店之一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该连锁企业自人社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不得提出申请。

  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须满足

  1.药店经营范围不得含有日用百货、化妆品、粮油副食品;

  2.售药采用条形码结算,即时主动为顾客提供售药明细清单,清单所载药品与实际购买的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有效期、单价、数量、金额、销售日期等相符;

  3.目录内用药品种达80%以上,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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