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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放宽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条件 取消批准时限要求

2015年03月30日 11:32    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昨日,漳州市人社局发布相关通知,放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取消空间距离要求、批准时限要求等。同时,还下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定权限到各县(市、区)。

  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时限要求。医疗机构获得执业许可证后,即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点资格;执业未满一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相关材料。

  放宽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准入要求。对承担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可按卫生行政部门设定的面积认定。对承担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医技人员数量按卫生行政部门机构许可审批的要求认定。

  取消医疗机构空间距离要求。不再设定半径300米内无重复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取消半径200米内无重复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取消上年度财务报表,失业保险证明和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除经营地点在芗城、龙文区和漳州开发区继续保留在市级办理外,其他下放至经营地点所在地县(市)办理。其中,经营地点在常山开发区的,由常山劳动保障局办理;在其他开发区(投资区)的,按行政区划由单位地址所在县(市)人社局办理。

  定点零售药店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如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暂以其企业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主体未发生变化)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已定点零售药店因收购、转让或加盟等主体发生变化,对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变更,需重新申请(取消批准时限要求)确定定点资格及办理变更登记。(海都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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