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住宅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以外的砖木结构以上的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80元/㎡;砖混结构120元/㎡;砖木、土木结构160元/㎡。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230元/㎡;砖混结构270元/㎡;砖木、土木结构310元/㎡。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⑶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附件5《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双困户”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上述规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双困户”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⑴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一次奖励,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6个月奖励;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收过渡期限: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每一年发给临时安置费。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⑶搬迁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⑷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5×2=10元/㎡·月)。征收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住宅的优惠、奖励办法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0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①超过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1—7层按3800元/㎡结算,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50元/㎡;②超过10㎡以上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十三、店面
(一)店面的认定
1、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均不予认定店面。
3、征收范围内沿街的第一层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①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两证都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店面;②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面积按80%给予认定,其余的20%有效面积按住宅认定。店面有效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实际在经营的第一自然进深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二)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延安北路、腾飞路、新华北路的店面为外街店面,其余为内街店面。
1、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22000元/㎡,内街店面12000元/㎡。
2、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按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店面。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按住宅的补差标准补交差价;若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其中一证的,外街店面须补交1000元/㎡的差价,内街店面须补交2000元/㎡的差价。
超过签约期限的,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须补交1000元/㎡的差价;若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其中一证的,外街店面须补交2000元/㎡的差价,内街店面须补交3000元/㎡的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店面安置。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店面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表三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三)店面的搬迁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收过渡期限: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⑵搬迁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四)店面、经营性用房的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五)店面的优惠、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按40元/㎡·月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逾期安置,奖励不变;其他按10元/㎡·月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逾期安置,从逾期之月起,按20元/㎡·月给予奖励。
因结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10000元/㎡结算;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
十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因城市规划调整,征收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工厂、仓库按附表四所列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3、主架为钢屋架,墙体为机砖的简易厂房,有水泥地面的给予200元/㎡货币补偿,没有水泥地面的给予150元/㎡货币补偿。其中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简易厂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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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搬迁补助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奖励。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面积,按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优惠、奖励办法
1、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简易厂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2、批建手续不完整的砖木结构以上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补助标准(不含土地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650元/㎡,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450元/㎡。以上标准包括按期搬迁奖励。
十五、装修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类别,按附表五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砖木结构以上工业厂房的管理用房参照附表五的三、四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
十六、特殊补助
1、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2、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3、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4、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可重复享受。
十七、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一律按附表三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十八、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助,详见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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