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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将统购商品房当安置房 一般以市价九成统购

2015年04月16日 10:52    来源:海峡导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为了缓解漳州市安置现房紧缺的状况,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漳州市区将统购商品房充当安置房。

  目前,由漳州市住建局制定的《关于漳州市区统购商品住房加快解决安置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开始组织实施。

  统购资金列入征收成本

  《意见》说,统购房源所需的前期调度资金由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统筹解决,之后根据购房合同签订情况和对接使用情况,由房源所对接安置的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对接房源、拨付订购房款,所需资金列入对应项目的征收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实结算。

  在《意见》中,对于商品住房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型建筑面积以45㎡~144㎡为主;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且竣工的;尚未装修入住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共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由芗城区、龙文区政府和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统购商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统购小组)和谈判小组。在具体项目谈判过程中,由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协商谈判工作。

  一般以市价九成统购

  对于统购的价格,《意见》提出,由统购主体采取公开邀请方式确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少于五家)对统购商品住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平均价格10%以上。

  若协商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评估平均价格10%(含10%)以上,由项目统购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备案;对于个别特别适合其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但协商确定的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平均价格10%以上的,由项目统购小组报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统购后签三方安置协议

  统购房源后,由买断的房源提供给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对接。即由统购主体与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三方协议。《意见》指出,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统购的商品住房原则上用于各自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统购的房源不能积压,半年内完成对接安置。

  导报记者 卢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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