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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楼市新政发布 奖励精装房拿地可分期付款

2015年04月03日 10:27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次    0 条评论
  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建房〔2015〕18号

  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被征收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首套房、首改房证明由各市、县住建部门或其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

  (二)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港澳台的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不含港澳台)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五)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要缩短公积金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六)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权利人需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进一步简化办证手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八)购买店面等商业用房可以办理户籍转移,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九)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均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购房发票及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申请办理迁移落户。

  (十)购房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前交纳。

  二、实行分类调控

  (一)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二)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重点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积极满足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需求。

  (二)积极支持个人购房贷款需求。督促银行业机构做好居民家庭普通自住住房金融服务工作,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

  (三)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四)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五)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六)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本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台投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住房贷款时附带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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