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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二手房着过火伤过人 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2011年08月26日 10:44    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现房现卖、立即入住、配套成熟,相比新盘,二手房有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一所房子既然有过去,也不可避免会有故事,这个故事中的细节我们通常不得而知,如果一定要探究,有时反而会有无尽的烦恼。

  市民周先生最近在购买二手房时,就遇上一件令其无比烦恼的事。

  看中“急售”房签协议

  周先生和女友准备结婚,限于经济条件,他们选择买二手房作为过渡婚房。两人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带精装修,面积90多平方米的三房,总价才60万元。相比周边单价超过8000元/平方米的房子,这套房可谓价廉物美。而房主张某称,之所以低价急售,主要是因为孩子马上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现金。如果周先生看中了就要赶紧定下来,等着看房的人很多,谁先交定金房子归谁。周先生觉得划算,就与之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交了1万定金。一周后,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给房主张某首付款,并办理了过户、贷款等手续。

  所购房屋着过火伤过人

  在等放贷的日子里,周先生抑制不住买到房子的喜悦,下班后经常和女友去准新居的小区散散步。有一天,他们碰到了所买房子的对面邻居,该邻居得知周先生成为这套房子的新主人后,面露惊讶之色,但却欲言又止。周先生觉得很奇怪,联想到房子特别便宜,就疑惑地向该邻居打听有什么内幕。

  原来,周先生买下的这套房子曾经失过火,房子里的东西被烧得一塌糊涂,其原房主家里有人也被严重烧伤。自从失火之后,原房主一家就不在这里住了,前几个月重新把房子装修了一番,要是不了解内情根本看不出来房子被烧过。

  要求房主解除合同遭拒

  周先生和女友对此,心中很是纠结。他们立刻打电话给原房主质问这件事,原房主张某承认此处房产确实曾经失火,周先生便指责张某当初刻意隐瞒,没有在看房时告知实情,张某反驳:要不然怎么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出售。周先生提出解除合同,要张某退还相关房款。张某认为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一切已成定局,而且合同上也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于是,周先生找中介协商。中介公司听说房源情况也很惊讶,称原房主张某从来没提起过失火这回事,对于周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中介公司也表示只能以协商为主,无法强迫,并建议周先生可转手卖掉此房。对于这个建议,周先生和女友不同意,一来他们无法按计划在新居结婚,二来这个烫手山芋一旦到了自己手中,如果转手卖掉的话,万一买房的人也知道失火的事情还是牵扯不清。

  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周先生无奈之下,打算采取法律手段,以欺诈为由起诉原房主张某。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先生这个二手房协议到底能不能撤销呢?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表示,“凶宅”通常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重大意外事件的住宅,这只是民间叫法,不是法律定义。在房屋交易中,房主为顺利脱手,通常会隐瞒实情,而当购房人发现买了“凶宅”想退房时,却未必会获得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在判决中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买卖双方也未作出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周先生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法院一般会采纳不退房的判决,周先生的胜算较小。

  律师提醒

  在二手房市场中,有房主刻意隐瞒凶杀、自杀等恶性事件,将“凶宅”出售,买方一旦购买完成,那么将处于自住或出卖均不可能的两难境地。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崔莹律师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主动了解房屋各方面状况;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将买方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纳入合同条款,赋予买方在卖方违反披露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以及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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