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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年12月30日 17:44    来源:漳州市政府网    点击: 次    0 条评论

  一、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

  对在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家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实施购房补贴,由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属地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芗城区、龙文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下同):

  1.购房人属漳州市籍户口的,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购房人属非漳州市籍户口的,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按成交合同总额的0.7%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实施购买二手住房补贴

  对在漳州市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在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后,由二手住房属地财政部门对购房人缴纳的地方级交易负担予以全额补贴支持。

  三、支持“卖旧买新”改善住房

  二手房卖方出售漳州市二手房后,由本人、配偶或其子女在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后,由新建商品住房属地财政部门给予二手房卖方一次性补贴,具体为:本人、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5000元;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1万元。

  四、实施人才购房补贴

  在漳州市就业且在漳州已缴交社保满6个月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学历(职称)购房补贴(只享受其中一种,就高不重复):

  1.双一流大学(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1.5万元/套;其他大学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大专及本科学历补贴0.5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1万元/套;

  2.中级职称补贴1万元/套,副高级职称补贴2万元/套,正高级职称补贴3万元/套。

  五、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

  施行“带押过户”模式,促进二手房交易更安全、更便捷。即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存在抵押的房地产,卖方在未还清房贷、买方需贷款购房的情况下,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无需提前还清卖方原贷款,直接完成二手房交易过户登记、买方申请新贷款并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

  六、进一步规范车位销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购买的车位、车库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至第四项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其他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若享受补贴的购房人退房的,应退还补贴并凭退补票据办理退房手续。对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与漳州市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漳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漳政综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市启动实施了购房补贴等工作,从监测情况看,芗城、龙文两区购房补贴受理户数及金额均呈逐月递增状态,购房补贴政策取得良好效果,房地产市场销售有回暖趋势。为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推动一手二手联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拟定六条具体措施,分别是:

  (一)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即延续《实施方案》中的购房补贴。

  (二)实施购买二手住房补贴。给予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家庭)缴纳的地方级交易负担全额补贴支持。

  (三)支持“卖旧买新”改善住房。在延续《实施方案》中“卖旧买新”购房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卖方的配偶、子女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也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实施人才购房补贴。对在漳州就业且在漳州已缴交社保满6个月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时,给予享受学历(职称)购房补贴,若购房人(家庭)符合多条标准的,只享受一种,就高不重复。

  (五)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为促进二手房交易更安全、更便捷,施行“带押过户”模式。

  (六)进一步规范车位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购买的车位、车库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三、实施期限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措施实施时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其他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四、名词释义:

  (一)《若干措施》中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漳州市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二)《若干措施》中所称二手房:是指漳州市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商品厂房。

  (三)《若干措施》中所称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漳州市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但不包括定向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四)《若干措施》中所称二手住房:是指漳州市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

  (五)《若干措施》中所称首套商品住房是指:以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为区域,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友力

  联系电话:0596-2096731

  来源:漳州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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