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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2022年04月18日 17:56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漳州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出台实施意见,从资金奖励等方面进行扶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选E类及以上的人才将提供租房或购房补助,并提供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总部企业租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公布)自用的,将连续3年给予补助

本报讯(记者 蔡柳楠)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打造总部经济集群,日前我市出台《加快市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和政策支持三个方面制定具体细则,全方位推动我市建筑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500万元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从经营贡献、品牌升级、产业链引进、楼宇贡献等方面,加大对建筑业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建筑业重点培育楼宇的资金奖励力度。

其中,自总部企业认定年度起,我市将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作为计算参考,给予连续5年的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给予总部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30%奖励;后两年奖励比例减半,封顶奖励200万元。

同时,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我市将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针对积极引进产业链的总部企业,若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我市将按引进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6%进行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期可达5年。

值得关注的是,若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我市将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10%的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奖金可达100万元。此外,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市域内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我市将按对楼宇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10%以上增量部分的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市域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入驻楼宇的,将按照该企业迁入之日起当年度在漳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次年按照市域内企业奖励标准执行,上述两种情形最高奖励400万元。

支持团队建设:

提供住房和教育优待

根据《实施意见》,从总部经济认定年度起,我市将对发展漳州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其中,以各总部为单位,每年将给予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奖励2万元;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奖励1.5万元;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做出贡献的个人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奖励人员总数控制在在职人员数的12%以内,累计奖励金额在20万元以内。奖励对象由各总部企业推荐,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给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对入选E类及以上的人才将提供租房或购房补助,并提供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保障用地用房:

购买自用指定公用房

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

《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其中,总部企业租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公布)自用的,将连续3年给予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购买政府指定办公用房自用的总部企业,可按购房房价的10%领取补助。该项补助分别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但不能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此外,我市还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独或联合(不超过2家)申请经营管理总部、研发总部等用地,按照省、市总部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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