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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

2014年09月16日 15:10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出现调整。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9月5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的批复》,决定8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进行部分调整,执行期限1年。据悉,目前,该批复已经下发至各大银行并开始执行。

  符合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规定按首套房认定

  新规规定,对符合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家庭按首套房认定,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金额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此前政策规定,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或是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新规称,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是指职工家庭现仅拥有一套住房(不包括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现行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41平方米)。

  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

  新规规定,不限定职工贷款次数,职工偿清购房贷款后,若该家庭名下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不包括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且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公积金按首套房、首次公积金贷款认定,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金额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公积金可追加购房首付款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首套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款。

  例如,在漳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在漳州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本报记者 洪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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