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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龙文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了,快来看一看

2023年03月24日 17:31    来源:龙文区政府网    点击: 次    0 条评论

2023年2月,芗城区政府网发布《关于受理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即日起,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什么样的群体符合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摇号轮候规则又是怎样的?在公告中均给予了详细的说明。

  其中,芗城区是根据当年度公租房可配租房源的总数及优先配租层级,开展每年不多于2次的公租房轮候顺序摇号工作,摇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或7月,待上一轮轮候顺序号清零后,再开展下一轮摇号,1月份摇号对象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含)经联审并公示符合保障资格且未取得轮候号的申请人。7月份摇号对象为截止当年度6月30日(含)经联审并公示符合保障资格且未取得轮候号的申请人。

  此前,龙文区在2022年12月已发布《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

  关于受理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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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4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78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为更好的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即日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二、保障申请条件

  (一)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动态调整,下同);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周岁以上(在芗城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

  4.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1.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低收入(财产)保障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民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动态调整,下同);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此限);

  4.年满30周岁(以家庭名义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5.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必须为无房)。

  (四)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在芗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2.在芗城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或家庭。

  (五)其他说明

  1.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2.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5.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保障方式申请租赁补贴的,需在申请时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三、租赁补贴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芗城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持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申领租赁补贴。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非芗城区户籍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保障申请(详见操作指南),并如实填写或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外来务工人员的,还需提交劳动合同;

  5.其他被住建部门列入应收范围的材料。

  《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在户籍(就业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取,或在芗城区政府网站、公租房APP、闽政通APP下载并双面打印(一式壹份)。

  五、摇号轮候规则

  经审核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困难程度相同的,按申请批次先后确定摇号轮候顺序;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均相同的,通过抽签排序。具体规则如下:

  1.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公租房申请对象轮候顺序;

  2.轮候顺序号即为公租房选房号;

  3.经申请、联审、公示,符合保障资格的对象方可进入公租房轮候顺序摇号池;

  4.根据当年度公租房可配租房源的总数及优先配租层级,开展每年不多于2次的公租房轮候顺序摇号工作,摇号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或7月,待上一轮轮候顺序号清零后,再开展下一轮摇号,1月份摇号对象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含)经联审并公示符合保障资格且未取得轮候号的申请人。7月份摇号对象为截止当年度6月30日(含)经联审并公示符合保障资格且未取得轮候号的申请人。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龙政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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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在我区的住房困难人员临时性住房问题,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闽建办住〔2017〕19号)、《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以及《漳州市2022年住房工作要点》(漳建房〔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分类保障范围

  第四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类别:

  第一类:服务于龙文辖区内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第二类:户籍属龙文区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三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家庭、孤老病残家庭;

  第四类: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第五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六类: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七类:龙文区的青年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一)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指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二十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或就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报送区住建局。

  (二)审核。由区住建局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发起资格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

  (三)公示。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龙文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配租。区住建局组织通过申请的申请对象进行统一摇号、根据选房顺序号各申请对象依次进行选房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所在小区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计租。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按合同执行,不受政府租金调整影响。

  第九条每季度末由承租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名单上报区住建局。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承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障对象限期腾退住房工作。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退房过渡期限限定为3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按原合同租金计租;超过3个月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的四倍缴纳房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租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入住的保障对象管理,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保障实施单位要严格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保障房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保障房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在保障房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漳州楼市情报综合芗城区政府网、龙文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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