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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9年07月16日 10:42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记者 廖瑜婷)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根据海绵城市规划要求,开展海绵城市设计,确保项目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和施工相一致。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并与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海绵城市项目相衔接。

  审图机构应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海绵城市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借助“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功能

  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海绵城市建设应借助“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功能,在规划编制与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将落实海绵设施建设的要求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建设用地应为雨水回补地下水

  提供渗透路径

  住宅小区、城市道路、水系、绿地与广场等建设用地应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则需满足海绵设施、地面植被覆土等建设要求。

  鼓励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暗涵化渠道和硬质河道改造成为柔性自然岸线。新建项目应采用柔性自然岸线。鼓励已建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刚性控制指标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应综合考虑地形、地势以及周边条件等因素,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发挥城市“大海绵体”的功效。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可获资金支持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下沉式立交桥区等易发生内涝的区域,以及城市绿地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实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采用雨水、再生水的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可以奖代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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