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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拟将房贷利息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06月24日 11:43    来源:大河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也将是一次根本性变革。其中,在现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项目基础上,草案增加房贷利息、房租、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这5项为专项附加扣除,备受关注。

  新增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解百姓后顾之忧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这意味着,今后计算个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认为,此次修法获得通过后,4个税目作为综合征税项目,不仅起征点提升至每月5000元,还新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生活密切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个人综合收入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只要收入每月不超过5000元,就可以不需要交税了。

  “一些国家有规定房贷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将房租也纳入扣除范围的并不多见。”税务律师王建军介绍,对于广大租房族来说,是一项绝对的利好。

  房租如何抵税?首先你得取得租房发票

  不过,这项房客的利好,或许是房东的“苦恼”。因为如果想要落实用房租来抵扣个税,就需要取得相关的扣除凭证,比如发票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实际上,租房过程中,很少有房东会为租房客提供发票,尤其是个人对个人之间。

  “房租是财产租赁所得,包括在11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中,即便是现行的个税法,也是需要房东交纳相关税费的。”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现实中房东很少主动登记、报税,是遗留问题,但随着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落定”,房租一旦可以抵税,会有越来越多的房客索要发票,从而倒逼房东主动纳税。

  此外,李曙衢也提醒,修法通过后,个人想避免多交个税,其余4项的相关扣除凭证,也需要保留。如果没有取得相关的凭证,肯定是不能进行扣除的。“具体如何实施,还是要等草案通过后,另行出具细则。”

  在中国居住183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人,与国籍无关

  草案还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这意味着什么?“首先要搞明白,国际上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这与国籍是没有关系的。”王建军介绍,举例说明,英国人杰克被一家世界500强公司派驻到中国工作,当他在中国境内没有居所,且居住低于183天时,属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他需要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居住超过183天,即便依然是英国国籍,却成为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按照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过去的1年调整为183天,使我国可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这个改变可以说是从‘中国特色’到与国际接轨。”张波认为,虽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概念,却是一种进步。

  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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