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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为小区定价!闽停车费政府定价范围将缩为4类

2016年08月26日 12:52    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从9月20日开始,福建省将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政策,最突出的体现是政府定价的范围将从以往的8类缩减至4类。其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停车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价、住建和交通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全省将通过放管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停车资源的配置效率。

  政府定价范围缩小

  与以往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实施意见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管理类别由原来的8类减少为4类。

  据悉,原实行定价管理的8类为:1.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3.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4.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5.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6.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8.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从9月20日起,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只有以下4类: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今后,我省还计划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的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将主要根据供求关系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来确定,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省里还要求各地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并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另外,实施意见还特别明确,除公立医院、交通枢纽站配建的停车场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设施外,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和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日报记者 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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