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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万嘉烂尾盘最新消息 对林志军采取法律手段

2016年07月15日 09:11    来源:住建局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有关万嘉世贸广场项目协调处置进展情况通报(第八次)

  鉴于桂溪公司在管理人律师团队多次催告下,仍无法提供万嘉世贸广场项目销售台账、成本台账和桂溪公司固定资产清单等材料。2016年7月8日管理人律师团队、审计团队与桂溪公司律师及代表在龙文公安分局的组织下三方会面,管理人律师团队、审计团队要求桂溪公司在提交函告的材料之外,对桂溪公司审计报告与最终金额、销售台账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部分固定资产(车辆)的情况作出说明。2016年7月12日,区领导及管理人在龙文区政法委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认为,目前,桂溪公司的后续配合是尽快准确界定桂溪公司债权债务范围和资产状况、推动审计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及评估的关键,但是桂溪公司迟迟未予依据管理人的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为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要求,由相关执法部门对林志军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提供各项相关资料,配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清产核资和债务清理,确保破产重整按时序进度顺利完成。

  在完成债权审核、清产核资及造价鉴定工作之后,管理人将进一步与意向投资人接洽接盘复工事宜。

  附:有关购房人与银行贷款问题的法律意见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并不因此有权解除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应依照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

  在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债权人,购房人作为债务人,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三者的权利义务是明晰的:购房人向银行借款,银行依据购房人指定放款给开发商以作为购房人的购房款;购房人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偿还借款的责任;在债务人违约不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故购房人是否应偿还贷款依照的是其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等情况不构成购房人可解除借款合同并抗辩偿还贷款的理由。因此,在万嘉世贸广场破产重整案中,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购房人仍然需要按期偿还银行借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购房人如未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将对贷款银行构成合同违约,可能会被贷款银行追究违约责任,将面临被诉风险。

  但另一方面,因为银行已经全额放款给桂溪公司,对于已经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在万嘉世贸广场破产重整案中将被认为已100%支付了购房款,故被认定为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中将考虑按比例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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