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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快进快出”成现实

2016年02月18日 10:51    来源:闽南日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黄步强 张建华)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我市日前正式实施《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两年。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14条,最大亮点是削减登记流程、精简登记材料。如果说,之前我市实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是为企业拓宽市场准入门槛、开好“出生证明”提供便利,那么如今新政《办法》将切实帮助企业甩掉“退出难”的包袱,减轻注销企业的繁琐程序。

  怎么“简”?

  《办法》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与普通注销登记不同,执行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等材料,只需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注销方式采用“一审一核制”,只要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将受理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对谁“简”?

  本项《办法》适用于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不包括登记后经营3年以上(含本数)、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哪些不能“简”?

  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并不是一味追求从简、从宽,《办法》还明确九类情形不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是有对外投资未收回或处置的,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二是设有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三是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四是股东或利益关系人等对公司解散、注销有异议的;五是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事项的;六是企业存在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尚未处理完毕或者纠纷尚未解决的;七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八是企业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处理的;九是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新政实施后,不但能够帮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能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方便企业甩掉“旧包袱”,降低创业成本,助力漳州聚合力量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创造新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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