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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本月起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有效期两年

2016年02月03日 16:42    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 次    0 条评论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工商局获悉,这个月起,漳州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有效期两年,由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在漳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适用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企业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情形。

  满足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或者普通注销登记。

  与普通注销登记相比较,漳州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取消清算组备案,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同时,缩短公告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在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和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企业简易注销提出异议。异议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报,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业务系统予以警示。

  存在异议的,由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海都记者 方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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